1.0 定义
1.1 捐赠基金是指捐赠给非营利机构的金融资产,无论是以现金、股票、投资基金,或资本资产等形式,其用途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。
1.2 捐赠基金可以接受多种形式的捐赠,包括现金、投资股票、资产、不动产建设(如建筑物及基础设施)、投资收益,或任何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捐赠形式。
1.3 其他相关定义须参照该基金所适用的条款予以界定。
2.0 理大捐赠基金接受方式
2.1 为说明上述第 1.0 条,在《1967年所得税法》第44(11D)条款下的税务减免条款中,只有现金形式的捐赠基金才符合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。所接收的捐赠基金必须保持原始金额,仅能使用其产生的利息或收益,具体使用方式受以下条件约束:
i. 捐赠者明确指定捐赠利息或收益的使用方式。
ii. 捐赠者未明确指定捐赠利息或收益的使用方式,且允许大学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使用方式。
2.2 捐赠基金的接收还包括捐赠者设定条件的定期捐赠,即捐赠者要求在双方约定的期限结束后,捐赠的本金需要归还。
3.0 理大捐赠基金设立目标
捐赠基金设立的目标如下:
3.1 确保大学财务资源的持续性,并为长期发展创造收入,用于推动大学的学习、教学、研究、设备设施、信息基础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。
3.2 支持奖学金、奖励及其他与学生福利相关的资助形式。
3.3 资助面向学生开展的教育、教学与学习、科研创新,以及慈善和人文素养方面的活动。
3.4 支持有助于大学进步、教学及学习的设备设施、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。
3.5 支持与学生和大学利益相关的活动,且须经过理大捐赠基金委员会批准。
3.6 在大学内部及外部推广捐赠文化。
4.0 捐赠基金来源
捐赠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捐赠形式:
4.1直接捐赠
由公司、企业团体、基金会、协会、国有企业 (GLC)、社区或个人捐赠的现金、支票或在线转账形式的捐赠/捐款。捐款承诺 (pledge) 现金形式的捐赠,若分期支付,也归类于此。
4.2 零星捐赠
定期持续进行的现金捐赠如下:
i. 个人捐赠
校内外的个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向捐赠基金捐款,捐赠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捐赠、分期捐赠(承诺捐赠)、通过工资扣除或任何其他持续建立的捐赠平台。
ii. 学院或部门捐赠
学院通过举办研讨会、课程、咨询等活动所获得的收入,捐赠给该基金。
4.3 任何来自非法来源或通过违反法律的活动获得的资金,不得作为捐赠基金的接受款项。
备注:理大捐赠基金正在根据《1967年所得税法》第44(11D)条款申请批准,目前尚在审批过程中。